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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443發表時間:2024-07-10

河南省省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企業投資監管體制,推動企業健全投資管理制度,規范投資決策程序,防控投資風險,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及《河南省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國資國企投資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管企業,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本辦法所稱權屬企業,指省管企業各級獨資、控股以及其他實際控制企業。

本辦法所稱投資活動包括省管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利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股權、債權、有價證券、無形資產等在境內外開展的投資行為,具體包含:

(一)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探礦權、采礦權等無形資產投資;

(三)新設全資企業、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對外合資合作、產權(股權)收購及參與對外增資擴股等投資;

(四)發起或參與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GP)參與的基金所投資的項目;

(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資;

(六)其他形式的投資。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根據省管企業公司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集團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原則上指單項投資額由本企業出資1億元及以上或占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5%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省管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主業,指有一定資產規模和持續盈利能力,在同行業中具有比較優勢,體現企業核心競爭力,持續發展能力較強,能夠支撐企業未來長遠發展的業務。本辦法所稱培育業務,指有一定發展基礎并作為主業培育,但有關經營指標未達到主業標準的業務。本辦法所稱非主業,指主業、培育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三條 省政府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產權為基礎,以資本為紐帶,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分類投資監督管理體系;以投資方向、風險防控、程序合規為重點,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指導省管企業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二)建立健全省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指導企業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決策程序;

(三)健全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研究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企業投資事項開展授權放權,定期評估授權放權效果,相應擴大、調整或收回授權放權事項;

(四)制定并定期發布省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指導省管企業依據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

(五)對投資事項實施清單化監管。將投資數額較大或超出一定比例的投資項目,重點包括非主業投資項目、境外投資等項目列入特別監管事項,實行備案和報告管理;

(六)在企業重大投資項目論證的基礎上,針對影響較大或存在較大風險的投資項目,組織開展平行論證;

(七)建立省管企業投資事項剎車止損機制;

(八)對投資項目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審計和后評價;

(九)影響較大的投資事項向省政府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省管企業是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按監管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二)負責對本企業投資活動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管理與風險防控;

(三)制定并執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

(四)組織開展投資項目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執行、投后運營、投資項目后評價等工作;

(五)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有關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及后評價等投資信息;

(六)履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第五條 企業投資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戰略引領。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服從服務國家和我省發展戰略,符合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堅持國有資本向糧食和能源資源安全、重大基礎設施等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堅持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體現出資人投資意愿;堅持聚焦主業,嚴控非主業投資,不斷提升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和核心競爭力。

(二)依法合規。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遵守企業章程及國有資產監管有關制度規定,規范投資決策程序,切實防范投資風險,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企業的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籌融資能力相適應,與企業管理能力、行業經驗、人才儲備和抗風險能力相匹配。

(四)回報合理。遵循價值創造和市場化理念,堅持效益優先,嚴格限制預期收益低于5年期國債利率的投資項目,著力提高投資回報水平,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投資活動遵循的原則及各類重大投資項目標準、決策機構及其職責、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二)投資管理部門的職責,管理架構及相應權限、投資管理工作制度;

(三)投資事項負面清單制度;

(四)投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或投資分析、盡職調查、評估及論證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五)固定資產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項目管理;

(六)投資信息化管理;

(七)投資風險管理制度、防控措施與處理預案;

(八)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十)投資事項檔案管理;

(十一)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對權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

(十三)其他應納入投資管理制度體系的內容。

省管企業投資管理部門應承擔本企業投資管理工作的職能,編制企業年度投資計劃,負責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項目備案(報告)及實施的管理,對下級企業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

第七條 省管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貫穿境外投資業務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境外投資的研究論證、建設實施、退出處置等完整生命周期的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境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境外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境外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境外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資項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省管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是企業投資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一并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

第八條 省政府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定期發布省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限制類投資項目,并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事項,省管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限制類的投資事項,省管企業應從嚴控制,確保國有資本運營安全和保值增值。省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第九條 省政府國資委核定省管企業主業、培育業務,主業、培育業務以外的投資視為非主業投資。基金類投資中涉及下列情況的視同主業投資:出資國家及我省有關部門執行落實專項任務的基金;由省管企業設立并管理的、落實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任務的基金;省管企業設立并管理的投向明確且投資于主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符合轉型發展方向的產業基金。

第十條 省政府國資委根據投資監管規定,分類確定省管企業非主業投資規模占年度投資計劃比例,原則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不超過15%、商業一類企業不超過10%、商業二類企業不超過8%、公益類企業不超過5%。有特殊原因確需超出的,省管企業應當說明原因并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省政府國資委批準。

第十一條 省管企業開展非主業投資不得出現以下情形:超出省政府國資委明確的非主業投資比例;安排投資方向不明、預留投資空間的項目等。

第十二條 省政府國資委建立并指導省管企業建立全覆蓋、穿透式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省管企業應當及時通過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投資事項相關文件、材料及數據。省政府國資委將結合省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預決算、投資項目月報、投資項目備案和報告等情況,實時掌握省管企業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加強投資項目動態監測以及風險預警等全過程管理。

第三章  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省管企業應當按照投資監管規定,科學編制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原則上,省管企業及各級子公司的投資活動均應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省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年度投資的總體目標;

(二)投資規模與資金來源;

(三)投資方向與結構;

(四)計劃投資項目,包括省管企業及各級子公司擬于當年投資的項目(單項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

(五)非主業投資比例及非主業投資的總體情況,擬實施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風險控制措施等。

嚴格落實項目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納入企業預算管理,未落實資金來源的投資項目不得列入投資計劃。

第十四條 省管企業投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論證工作,重點研究投資計劃是否符合發展戰略規劃、資金來源是否落實、是否與企業投資能力相匹配、預期投資回報是否合理等,并形成書面論證意見。省管企業投資管理部門應根據論證意見對投資計劃進行調整完善,提交董事會審議決策。

第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經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本年度投資計劃草案。報送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資計劃草案;

(二)投資項目計劃表;

(三)內部決策文件;

(四)省政府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投資計劃備案流程: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上報年度投資計劃;省政府國資委組織相關人員對企業投資計劃進行會審,必要時邀請行業專家和外部董事參加,符合監管要求的,省政府國資委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以意見溝通函方式向企業反饋意見;企業對照省政府國資委反饋意見逐項書面反饋落實情況,并對投資計劃進行調整和完善,于15個工作日內上報修改后的投資計劃或情況說明;省政府國資委根據企業修改情況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如仍不符合要求,則采取風險提示函、通報、約談等方式提出要求。

在投資計劃履行備案程序期間,省管企業主業投資項目可按投資計劃開展,非主業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年度投資計劃備案完成后實施,須備案的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前須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原則上不予調整,投資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重新履行投資計劃決策程序,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投資計劃調整內容及說明材料。投資計劃原則上集中在每年9月調整一次,每年9月30日后不再受理當年度投資計劃調整。未納入投資計劃及調整內容的新增投資項目應充分說明理由。

省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應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監管規定,與企業下年度投資計劃一并于次年2月底前報省政府國資委。

第四章  投資項目管理

第一節  特別監管類項目事前管理

第十七條 省政府國資委根據省管企業投資實際,定期修訂發布投資事項負面清單,核定非主業投資比例,嚴把投資方向,嚴控非主業投資。特別監管事項指對投資數額較大或超出一定比例的投資項目,重點包括非主業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

對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報告管理。備案是指省管企業董事會在投資項目決策前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報告是指省管企業董事會在投資項目決策前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

第十八條 省管企業下列投資項目列入特別監管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一)單項投資3億元及以上的非主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單項投資3億元及以上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不包括為建設項目成立的公司);

(三)《監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2021年版)》中單項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限制類投資項目;

(四)單項投資1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

(五)省政府國資委另行規定應當備案的投資項目。

第十九條 (一)備案程序。省管企業應事先就項目情況與省政府國資委進行預溝通后,再報送備案材料。省政府國資委在收到上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或反饋意見,必要時征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需要補充材料的,由企業按要求補充材料,補充材料后重新計算備案所需工作時間。

(二)涉及敏感信息的備案。涉及上市公司等敏感信息且須備案的投資項目,省管企業經與省政府國資委溝通后,可在董事會決策后再履行備案程序,但應在內部決策文件中明確該項目在省政府國資委備案程序履行完畢后方可實施。

(三)項目平行論證。對于影響較大或可能存在較大風險的投資項目,省政府國資委將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影響程度、企業財務承受能力以及可能發生債務風險等角度開展平行論證。

(四)重新決策并履行備案程序。已備案的投資項目在實施前,投資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投資額超過原概算20%及以上、資金來源和構成發生重大調整,以及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重新決策并履行備案程序。

第二十條 省管企業下列投資項目列入特別監管類事項實行報告管理:

(一)單項投資10億元及以上或占省管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10%及以上的主業投資項目;

(二)單項投資1億元及以上、3億元以下的非主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單項投資1億元及以上、3億元以下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不包括為建設項目成立的公司);

(四)單項投資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項目;

(五)單項投資3億元及以上設立或參與設立的各類基金;

(六)省政府國資委另行規定應當報告的投資項目。

基金類投資項目按照股權投資管理;BOT、BT、PPP等模式的投資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投資項目應按程序報告省政府國資委。省政府國資委確認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省管企業可以提請董事會決策或啟動實施。若省政府國資委認為項目可能存在不適合實施的情形,應與省管企業進行溝通,必要時建議省管企業暫緩或終止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管企業依照本辦法向省政府國資委上報的備案(或報告)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備案(或報告)的請示,項目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資分析報告、盡調報告、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專家論證意見等)、省管企業內部決策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省管企業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省管企業在省內投資建設的承擔或服務省政府戰略意圖、納入國家或省建設規劃以及省政府研究確定的公路、軌道交通、機場、油氣管網、水利工程等項目,由省管企業自主決策實施。省管企業在收到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核準(備案)文件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投資項目報告文件;

(二)董事會決議;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審查論證意見;

(四)國家或省相關建設規劃;

(五)有關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經省政府國資委備案(報告)的對外合資合作、產權(股權)收購及參與對外增資擴股等投資項目,省管企業可在董事會決策后按程序實施。無需省政府國資委備案(報告)的股權類項目可在董事會決策后按程序實施。

經省政府國資委備案的投資項目兩年內未實施的,原備案文件自行失效。

企業應對報送省政府國資委備案、報告、統計和后評價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各種方式故意逃避監管的,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已經備案的,省政府國資委將撤銷相關備案意見。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備案未備案、應報告未報告的投資項目,企業除進行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等前期工作外,不得進行實質性投資或簽訂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節  投資項目決策程序

第二十六條 省管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完善的投資事項決策程序,具體包括項目的立項初審、可行性研究或投資分析、盡職調查、審計評估、專家論證、黨委會前置研究、董事會決策決定等重點環節。

第二十七條 省管企業及其下級企業投資應按規定填報投資項目建議書(附件1),說明項目立項的依據和理由,參照省管企業內部授權范圍,報本級或上級公司投資管理部門進行立項初審。各級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應組織技術、財務、法務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對投資項目進行初審及考察,從投資方向、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等方面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八條 經初審通過的項目,應進行行業研判、技術論證、經濟和風險評價,明確投資財務性指標和合規性指標,編制可行性研究或投資分析報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一般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投資項目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咨詢單位編制。股權投資、私募基金一般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投資分析報告。重大投資項目可委托專業機構編制投資分析報告。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股權投資項目投資分析報告作為投資項目后評價、業績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涉及產權(股權)收購、項目及省管企業實際控制的各類投資基金所投項目,應組織有關人員對目標公司或項目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必要時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并提交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條 投資項目涉及定價的,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工作,資產評估結果及定價應經省管企業董事會審核確認,并填寫交易價格確認書(附件2)。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原則上,企業的投資項目均應組織項目論證。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應組織專家論證,參加論證的外部專家(不含關聯方)應占三分之二以上(特殊專業領域外部專家應占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或專業中介機構組織論證,項目論證組織單位與委托的可研報告或投資分析報告編制單位不得為同一機構。經論證的投資項目,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并附專家發言記錄。

第三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健全完善黨委議事規則,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原則上,凡提交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企業重大投資管理事項,應經黨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策。

第三十三條 重大投資事項應提交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不得層層下放權限。集團公司董事會是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最終決策機構,未經省政府國資委同意,企業不得以董事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等其他機構或形式代替董事會決策。

集團公司董事會要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公司章程和企業投資管理規定對投資事項進行審議,不得以傳簽等方式代替現場董事會審議,重大投資項目原則上一事一議。擬提交董事會審議的投資項目材料應至少提前7日送達各位董事,董事參與項目決策前應通過聽取匯報、列席論證會、現場考察等方式研究投資項目情況,至少一名內部董事應到建設項目現場考察或參加對收購項目標的企業的盡職調查,并提交考察調研報告,對項目材料不充分、論證不明確或存有重大疑義的,董事應提出暫緩審議的建議。參與表決董事對投資事項提交書面表決意見,闡明贊成或反對的理由,董事應對其發表的意見承擔責任。董事會形成的決議、會議記錄及董事書面意見應由參會董事簽字,連同項目材料一并存檔。

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投資項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

第三節  投資事中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加強投資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管理。明確項目責任人,落實項目責任制,嚴格落實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投資成本,確保項目規范實施。

第三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按規定建立重大投資項目異常事項報告制度。重大投資項目異常事項指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發生的可能對項目實施及預期效益造成較大影響的事項,包括投資項目因不可抗因素未能實施或擬停止實施、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性改變、投資額發生重大調整、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政策或市場發生變化導致預期經濟效益大幅下降以及項目發生重大違規、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被行政處罰等情況。項目發生異常情況,省管企業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形成重大投資項目異常事項報告,于異常事項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報省政府國資委,涉及安全穩定、環保風險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向省政府國資委專題匯報。

省管企業內部專項審計、投資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投資隱患的,以及董事會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應及時報告省政府國資委。

第三十六條 省管企業要建立投資項目動態監測及剎車止損機制。省管企業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動態監測、跟蹤和分析,當出現投資事項異常并對投資項目預期目標實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應當及時啟動剎車止損機制,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進行評估、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必要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中止、終止或退出投資項目。

對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的投資項目要嚴格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并將中止、終止或退出的原因、造成損失以及補救措施等形成專題報告,按重大投資項目異常事項報省政府國資委。

省政府國資委發現企業投資事項存在風險或異常情形的,書面責令企業啟動剎車止損機制。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國資委建立投資項目跟蹤統計月報制度。省管企業應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報送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原則上納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均應按時報送。

第四節  投資事后管理

第三十八條 省政府國資委建立省管企業投資項目年度報告制度。省管企業應當按要求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報告,全面反映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及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對存在問題、經驗教訓等進行綜合分析,重大項目應作專項分析。

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

(二)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及進展情況;

(三)投資風險管控情況;

(四)已投產項目投資效果分析;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報告應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省政府國資委。

第三十九條 省管企業應嚴格重大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建立從投資決策到竣工驗收全過程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省管企業投資管理部門及投資責任主體企業(項目具體實施單位,下同)應做好投資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與保管工作。對企業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分析報告)、專家論證意見、董事會決議等決策及實施過程中制定的、以及其他方式和載體記錄的材料應及時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檔。

省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檔案(含電子檔案)按照永久性檔案存檔,一式兩份,由投資項目責任主體企業和集團檔案管理部門分別保存。

第四十條 省管企業是投資事項后評價工作的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評價對象、實施程序、評價方法、內容框架及指標設置、結果運用等進行規范。省管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凡是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資分析報告的投資項目,原則上均應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完工投產(或竣工驗收)一年后三年內、股權投資和收購類項目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或產權(股權)交割手續一年后三年內實施。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及時提交董事會審議,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統一報省政府國資委。

省管企業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后評價工作形成專項報告報送省政府國資委,報告內容應全面準確反映后評價結果。對錯報、瞞報后評價結果或應開展未開展后評價工作的企業,由省政府國資委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并督促企業整改。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必要時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再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再評價結果。

第四十一條 省管企業投資事項納入巡視巡察、紀檢監察、審計監督、財務監督、專項檢查的范圍。省政府國資委定期組織對省管企業重大投資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抽查,重點包括項目投資方向、投資決策、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防控等方面問題。省管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投資事項內部審計工作機制,提高內部審計質量,強化內部風險防控。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完工投產(或竣工驗收)、股權投資和收購類項目完成工商登記手續或產權(股權)交割后,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資分析報告所列“新增利潤”納入下一年度省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內容(承擔或服務省政府戰略意圖或重大任務的項目除外)。

省管企業投資項目完成后,應要求所投資企業按公司章程或合同約定實施利潤分配,切實保障投資收益。

第五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管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規范完善風險評估、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納入省政府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省管企業新上投資項目應審慎研究,避免進一步推高企業負債水平。

第四十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指導督促省管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獨立第三方咨詢機構對省管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及時將評估結果反饋省管企業。省管企業應按照評估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四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對外并購等重大股權投資項目的風險防控,嚴格執行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在投資決策前應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必要時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咨詢機構出具,科學研判并購項目價值,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研究論證,切實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價值創造能力。

第四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堅持圍繞主業、產融結合、以融促產,審慎開展金融投資業務,嚴格限制投機性質的金融投資。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類投資項目及高風險的委托理財等活動,禁止以投機為目的的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等高風險投資項目(以長期投資為目的的股票投資除外)。

第四十七條 省管企業應將境外投資風險管理作為投資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全面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聚焦信息共享、疫情防控、安全保障、項目建設等重點領域,切實做好境外投資決策、投融資、建設運營、退出處置等全過程風險管理,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境外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動態排查境外投資項目風險,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增強風險防控能力。

第四十八條 在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前,應當圍繞重點國家、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開展國別風險評估、主權信用風險評級等,做好項目風險預判,優化市場布局,對境外投資項目或設立境外機構所在國家(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市場、法律、政策等進行風險評估,需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應委托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全面評估,降低境外投資風險。

第四十九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投資風險的預警、防范及應急處置機制,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積極對接國家境外項目風險監測評估預警綜合服務平臺,及時獲取海外疫情安全提醒、東道國政治變化等預警信息,有效利用國家對海外疫情、經濟、政治、社會、輿情風險的研判成果,一旦觸發預警機制,省管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機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并將相關情況報送相應主管部門及省政府國資委。

第五十條 省政府國資委指導省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積極投資帶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項目達到可行性研究及決策確定目標的相關責任人,予以表揚和獎勵;對項目投資額嚴重超概算、未按期達產、運營效益未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的相關責任人,視情況予以相應處理。

鼓勵省管企業創新運用項目跟投、項目收益分紅等方式,強化投資責任,實現項目核心團隊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 省管企業是維護國有資本安全、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資損失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投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與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資管理責任鏈,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及相應責任。

完善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實行重大投資決策終身問責。省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等規定,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豫國資規〔2022〕3號)等相關規定,按照依法依規、違規必究原則,由有關部門追究省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以及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黨紀政務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二條 省政府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省政府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重要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科學界定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對投資管理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國資監管機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政府國資委關于改進和規范省管企業投資監管工作的意見》(豫國資文〔2016〕102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投資項目建議書(參考格式).doc

2.交易價格確認書(參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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