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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344發表時間:2021-11-12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治理工程質量,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我部起草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1年12月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是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自然資源部法規司,郵編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門規章征求意見”字樣。

二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gzqyj@mail.mnr.gov.cn。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1.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2.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


附件1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了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治理工程質量,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

第三條【概念界定】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對建設工程或者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建設工程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作出評估并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開展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四條【分級分類】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類別包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第五條【審批機關】 自然資源部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乙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項目承擔】 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的單位需取得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的單位需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的單位需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同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七條【資質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最低數量要求的10%;

(三)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等設備;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桿錨索鉆機、鑿巖機等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第八條【人員和業績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和業績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50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25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

2.業績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5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60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于5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1000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5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30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第九條【項目分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兩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1.對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建設項目而開展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對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為重要項目建設而開展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3.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而開展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上述情形之外的,屬于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規范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經費在500萬元及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經費在20萬元及以上;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經費在20萬元及以上;

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為一個項目的,經費在40萬元及以上;

5.對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而開展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上述情形之外的,屬于二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十條【資質從業范圍】 地質災害防治甲級資質單位,可以承攬相應一級、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地質災害防治乙級資質單位,僅可以承攬相應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職稱證書、學歷證書、申報前連續3個月由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文件,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單位設備的所有權材料或者租賃合同;

(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質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申報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申報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申報業績的信息應當與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公示的有關業績信息相一致。

上述申請材料不得含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當進行脫密處理。

第十二條【受理申請】 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材料后,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時間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十三條【材料核查】 審批機關在審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中,對涉嫌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投訴舉報等事項,應當進行核查。自然資源部可以委托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結果公示】 審批機關應當公示審查結果,時間不少5個工作日,公示時間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復核。

第十五條【審批決定】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決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資質證書】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七條【資質延續】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在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有效期自準予延續之日起5年。

第十八條【資質變更】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十九條【資質注銷】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申請注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遺失補證】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遺失、損毀的,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升級】 地質災害防治乙級資質單位在獲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乙級資質證書兩年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地質災害防治甲級單位資質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資質。

第二十二條【合并分立】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與其他單位發生合并或者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需要繼續從業的,可以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變更。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關于合并或者轉制的批復文件;企業無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企業合并方案及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發生分立的,應當及時辦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

第二十三條【內部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控職責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

第二十四條【填報公示】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應當通過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公示單位基本情況、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

自然資源部組織、指導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活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需要變更、注銷、撤銷、吊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應當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或者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拒絕檢查】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失信懲戒】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被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間,不得申請新增資質類別和晉升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管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專業解釋】 本辦法所稱資源與環境類相關專業包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學與工程、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地質礦產、地質勘查、地質勘探、地質學等專業。

本辦法所稱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包括巖土工程、結構工程、防災減災工程及防護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水工結構工程等專業。

第三十一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05年5月20日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必要性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自2005年發布實施以來,對規范地質災害防治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促進地質災害防治行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業發展變化,三個管理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需要,亟需進行全面修改。

(一)國務院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提出新要求。

2021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其中,《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要求,將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資質由三級調整為兩級,取消丙級資質,相應調整乙級資質的許可條件。因此,有必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修改現行管理辦法,進一步歸并資質類別、壓減等級、降低準入門檻。

(二)三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已不符合實踐需求。

三個管理辦法在管理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資質等級和類別劃分過細;專業技術人員條件設置與高校專業設置、實際從業人員情況不一致;資質證書有效期較短,單位申請辦理延續過于頻繁;每年批次申請辦理,不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等,亟需進行全面修改。

(三)自然資源部對部門規章立改廢工作提出新要求。

2018年機構改革后,自然資源部大力推進部門規章清理工作。為提高立法質量、減少規章數量,考慮到三個管理辦法都是規范地質災害防治行業資質管理,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處,有必要將三個管理辦法進行整合。

二、起草過程

2019年,自然資源部啟動《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修訂工作,組織開展了有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單位、業內專家等書面調研和專題座談,赴山東、四川、北京、新疆、內蒙古、天津等地開展了實地調研,書面征求了部機關各司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有關行業學會協會等的意見和建議;在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31條,主要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級分類、申請條件、審批程序、監管措施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壓減資質等級和類別。

一是壓減資質等級。按照國發〔2021〕7號文件有關要求,將資質等級由甲乙丙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二是整合資質類別。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5個資質類別整合為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等3個資質類別。三是調整資質標準。修訂后的甲級資質技術人員數量要求與三個管理辦法基本一致,保持標準不降低;修訂后的乙級資質技術人員數量要求與三個管理辦法相應丙級資質最低人數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業進得來。四是調整項目分級。結合資質等級調整,將項目級別由三級調整為兩級;進一步明確劃分標準,取消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和財產數量作為項目級別劃分的依據,減少目前在項目級別劃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

(二)關于優化審批服務。

一是簡化申請材料。取消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簡歷、任命或聘任文件、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證明文件、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二是資質實時申請辦理。取消每年批次申請辦理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隨時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材料。三是嚴格審批時限。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將資質審批過程中的專家評審、公示等環節等計入審批時限內。四是減少資質證書變更事項。不再區分資質證書正副本,統一為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刪減了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地址等證載內容,上述內容發生變化時,不需要變更資質證書,減輕單位負擔。

(三)關于嚴格把關申請材料真實性。

一是在接件環節,認真核實申請是否達到受理條件;二是在專家評審環節,評審專家嚴格按照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三是在審查環節,審批機關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四是在公示環節,審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五是在公告環節,對申請結果予以公告,加強對資質單位事中事后監督檢查。

(四)關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一是將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納入地質勘查活動范疇,統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二是明確資質單位配合監管義務,要求資質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在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上公示從業活動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和政府監督。三是強化信用監管,明確失信懲戒措施,規定資質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間,不得申請新增和晉升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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